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我希望它能帮助你。第一章(1)组织领导辖区审计工作,编制辖区审计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重点,研究制定地方审计业务规章制度,指导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二)直接进行以下审计:1。本辖区各部门和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2.本辖区各部门和政府财政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使用效益。3.本辖区经济实体和部、委、办、局的集中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真实盈亏和国有资产的保值。4.本辖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5.必要时对辖区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的单位进行抽查,处理区内部审计机构作出审计决定的上诉。6、对严重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项审计。7.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9.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相关财务法规。10.承担辖区党委、政府、上级审计局交办的其他审计项目。第二章(1)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政策、法律法规;委托起草地方审计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二)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以下审计;1。市财政预算的实施和其他财政收支;2。市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政收支和资金使用效益;3。市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的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5。市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信贷计划和实施结果;6。市企业的财政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存和增值;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民政部和投资效益的使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决算;8、由市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基金、社会捐赠基金等相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和贷款项目的财政收支;10.市审计局应当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4)根据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的授权,对杭州的相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省级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4)根据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的授权,对杭州的相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省级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5)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6)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的审计单位进行抽查。(七)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八)负责市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九)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及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提出意见。(10)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十三)承担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担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第三章(一)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严格执行审计规章制度。(2)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跟踪审计。(3)负责审计和监督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四)对社会审计项审计调查和社会审计组织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5)向县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同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6)审计和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计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7)审计和监督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基金等相关基金和基金的财务收支。(8)组织实施县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县管理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9)审计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经上级审计机关和县政府授权,审计监督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财务收支。(10)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加强对程序、成本、资金、质量和绩效的审计监督,实现结算(决定)计算审计的全面覆盖。(11)审计和监督县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配合和参与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相关审计项目。(十二)根据上级机关授权审计监督移民资金等专项资金。(13)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监督行政机构的设立、编制、使用和有关机构的实施;地方、部门、单位的专项审计调查。(14)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十五)负责审计整改的监督检查,以及本级预算执行等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检查机制。(16)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计报告。(十七)负责全县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十八)承担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篇四(一) 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领导全区审计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二) 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审计情况,提出宏观管理措施建议。(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直接进行以下审计:1. 执行区级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 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乡(镇)、办事处的预算执行和决算;预算外财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3、 区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4、 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企业管理单位。5、 国家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项目预算(预算)的实施和决算。6、 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基金社会捐赠基金等相关基金和资金的财务收支。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财政收支援助、赠款和贷款项目。8、 区审计局应当对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四) 向区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等财政收支审计报告。(五) 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六) 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七)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