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除了要厘清适用何种仲裁时效外,在实务中,用人单位提出对此提出时效抗辩的,还涉及仲裁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和邯郸英才网小编一起了解。如果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该问题较为简单,只需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开始计算即可。虽然多数地区认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权应当适用一般普通仲裁时效,但是具体到仲裁时效开始日的计算方式上,还是存在区别的,见下表摘录:发文单位或地区计算方法表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最迟应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该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上述关于时效起算时点的规定,笔者认为实际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应休假年度下一年的1月1日起算。另一类是最迟可以从应休假年度开始的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上述两类计算起点的不同,可能导致劳动者可以获得保护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期间存在一定差别。笔者举例说明如下:职工王某在2018年有5天未休年休假,2019年有5天未休年休假,2020年5天年休假亦未休。王某于2020年12月3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2018年至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上述第一类起算观点,王某主张2019年和201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获得支持,但201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过仲裁时效。按照上述第二类起算观点,王某主张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都未过过时效,均可获得保护。笔者认为出现上述差异的根源在于年休假跨年度安排的不确定性。《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该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严格在一个年度内安排年休假的,仲裁时效一般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但由于存在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规定和可能,所以有地方规定从第三年的1月1日起算(也有表述为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但不宜表述为一律最迟从第三年1月1日开始起算,笔者较为认同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研讨会纪要中关于起算时点的表述。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劳动者很难拿出经过单位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也不可能主动拿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材料,所以建议劳动者如果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还是尽可能在第二年内主张权利。尽管年休假的法律依据相同,但是由于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司法实践规定出现较大差异,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也影响较大。因此,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作出解释,形成统一的处理思路。目前而言,对于用人单位需要做的是,要了解本地区司法实践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态度,以便作出有效的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