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天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接受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案件范围:委员会受理省、中央、广州部队与农民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企业解雇、解雇、辞职、自动辞职的争议;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争议;3。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4。本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4)受理条件: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益;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3。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4。申请及相关材料齐全;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5)申请仲裁应提供的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内容包括:(1)员工姓名、职业、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位、联系电话;(2)仲裁请求和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姓名、地址;(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申诉人可以直接填写。申诉书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原件,并根据被告人的数量提供相应的副本。2、申诉人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被告人法人登记资料原件(本材料可向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3、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和证据清单。申诉材料不完整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指导申诉人补充。(6)申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说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的,必须逐项列出。(7)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