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婚假请假条怎么写才规范 小编:啊南 114阅读 2021.03.15 我们知道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们在向单位提出婚假时候怎么请假最为规范?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请假条示范文本:
(一)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出生年月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现年____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婚假的规定,属于 ____(晚、非晚、)婚 ,可享受____天婚假(包括双休日)。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假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 ____日共计____天。目前的工作已安排交接完毕 ,请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年x月x日
(二)尊敬的领导:
由于婚期已近,我和未婚妻的结婚吉日择于20xx年x月x日(农历x月x日 ),现特向领导请假,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期间需准备结婚事宜,望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劳动仲裁收费吗 小编:艳芬 177阅读 2020.10.12 申请劳动仲裁收费吗
不收取费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而在第二十一条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2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以下简称仲裁、鉴证费)的管理,提高仲裁、鉴证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仲裁、鉴证费。
第三条 仲裁、鉴证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 仲裁、鉴证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仲裁、鉴证费的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上级劳动部门有权对下级劳动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统筹、调剂劳动合同鉴证费。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第五条 仲裁、鉴证费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节约开支的原则。使用范围和用途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本部门内部的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六条 仲裁、鉴证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定期盘点,专人保管。
第七条 仲裁、鉴证费,应当按照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分别编制会计科目。
一、资金来源科目
(一)前期结存:核算历年累计结存资金。
(二)仲裁费收入:核算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向当事人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三)劳动合同鉴证费收入:核算当年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向用工单位和职工收取的鉴证费。
(四)下级上交收入:核算当年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向本级交纳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五)其他收入:核算银行利息和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二、资金运用科目
(一)仲裁办案费支出:核算办案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与办案有关的其他费用等支出。
(二)办公、业务费支出:核算仲裁文书、劳动合同鉴证表册印制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会议费等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支出:核算用于购买仲裁办案及劳动合同鉴证专用设备的支出。
(四)上交上级支出:核算当年本级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上交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五)其他支出:核算与劳动仲裁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结存科目
(一)银行存款:核算仲裁、鉴证费银行存款余额。
(二)库存有价证券:核算仲裁、鉴证费库存的各种有价证券。
(三)库存现金:核算仲裁、鉴证费库存的现金。
第八条 仲裁、鉴证费报表必须按时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并附简要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将上半年报表于7月31日前,将本年度报表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劳动都一式两份。
第九条 仲裁、鉴证费报表必须数字正确、清晰,账款、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第十条 单位行政领导、财务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参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89年7月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收支明细表》(劳力字[1989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