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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由企业负举证责任
日期:2021-11-12 浏览

风险提示
工资发放不规范,是目前用人单位普遍会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如果在工资发放上操作不规范,就会导致劳资双方就工资标准、工资数额等产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发放问题产生纠纷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都有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5月发布的《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14—2016)》提到:“工资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都离不开工资报酬问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工伤赔付计算基数等问题,均与工资存在直接关联。但是,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规范,为劳动争议的产生滋生了隐患:其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工资台账备查,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工资是否发放、月工资标准等基本事实均无法查清。这也可能为不诚信的劳动者利用,主张高额的工资标准,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二,刻意采取两种工资发放方式。即部分工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部分工资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发生争议时,对劳动者主张的现金支付工资部分不予确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到的问题,值得用人单位多加注意。
以案说法
案例1
陈某于2014年5月入职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陈某觉得月工资太高交税多,所以与公司协商每个月工资发10000元,另外5000元走报销程序,每个月陈某提供一些特定品种的发票给公司。
2016年3月,公司从市区搬到20公里之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因路途遥远,陈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同意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陈某起诉称公司每个月拖欠她5000元工资,要求公司补发。
【律师评析】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之间没有就工资构成以及发放的方法作出约定。虽然事实上陈某每个月走报销程序的5000元款项是工资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双方没有约定,所以在陈某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因此公司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2
朱某是广州某物流公司的送货员,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
物流公司考虑到朱某受伤无法工作,于是与朱某协商希望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赔偿金。朱某也考虑到自己受伤无法工作,同意公司对他进行解雇,但是在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数额上,双方产生了分歧。经济赔偿金需要以朱某劳动合同解除前一个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得出,关于朱某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公司认为朱某每月固定工资为2000元,而朱某则主张自己每月固定工资为3600元。朱某认为,公司每个月除向他固定转账2000元外,还额外每个月向他支付1600元的现金。
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要求公司提交工资台账及工资条等证据来证明朱某月工资为2000元而非3600元的事实,公司因为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无法提供证据,只能证明每个月向朱某转账2000元。
【判词摘录】[1]
1.关于朱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问题,朱某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除银行转账外尚有现金收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朱某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由于公司并未提交工资条等证据以证明朱某的工资情况,故本院采纳朱某的主张,认定其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
证据指引
1.工资支付台账
公司应当编制工资支付台账,这是公司与员工发生纠纷时公司能提供的最重要的证据。笔者在处理公司劳动纠纷案件时,只要涉及员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一定会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台账,如果公司无法提供,那么其将在很大程度上面临败诉的风险。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的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2.员工签名的工资条
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给不给员工工资条并不是太重要,关键的是员工必须在工资支付单上签名确认,也就是说,公司手上应当保留有员工签名的工资条。员工签名的工资条等于收款的凭证,目前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能够提交有员工签名的工资条,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认定员工已经确认了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数额(除非员工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工资条中的工资有少发的事实)。
3.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条中关于工资构成的约定
公司将员工的工资数额细分具体项目,通过劳动合同或工资条明确约定工资各项构成,这样可以避免公司在与员工发生工资待遇纠纷时对工资发放的标准和构成无法确认的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