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请假制度的建立
风险提示
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明确的请假申请流程,那么就意味着这家公司针对员工请假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导致了员工可以随便以各种方式或理由提出请假,对公司而言不利于管理。
案例1
李某在睿某电子科技公司任行政文员职务,其2014年4月27日因为怀孕而休产假。经核定,李某的法定产假为113天,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8月17日。
2015年8月18日,李某产假已休完本应回公司上班,但她向公司的主管打电话请假说自己不舒服还需要休息,随即一直到2015年8月31日都没有回到公司上班。
2015年9月1日,公司以李某没有采取有效的请假方式为理由认为李某旷工数日,并对李某作出开除处理。李某不服,她认为自己已经向公司主管请假,公司的开除行为属于违法,应当向她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睿某电子科技公司并没有建立员工请假制度,以往员工的请假方式都非常随意,采取口头、电话或者提交书面请假单的情形都存在。
【律师评析】
因为公司没有建立明确的请假制度,所以无法认定李某到底是否采取了符合公司规定的请假方式。公司没有请假制度,就没有办法证明李某的请假不符合规定,因此公司并不能以李某仅向主管口头请假不属于有效请假为理由将她不上班的行为认定为旷工。
本案中,公司在李某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应当先向李某发送返岗通知书,告知李某应当返岗上班或按照具体规定提出请假申请,若李某在收到公司通知后没有按公司要求上班或提出请假,公司再对她进行开除处理。这样操作法院才有可能认定公司的开除行为合法。
案例2
孙某是瑞嘉公司的员工,2016年3月8日他打电话向瑞嘉公司的主管请长假,主管没有批准。孙某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就没去上班。3月14日,瑞嘉公司以孙某连续旷工超过两个工作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为理由,将孙某辞退。
孙某不服瑞嘉公司的开除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她支付经济赔偿金。孙某向主管请假时有电话录音,在录音中公司主管表示不同意孙某口头请假,并要求孙某回来办理请长假前的工作交接手续。法院查明,孙某与瑞嘉公司的劳动合同规定:“乙方(指劳动者)在甲方(指公司)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的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年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或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
【判词摘录】[16]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某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瑞嘉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瑞嘉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瑞嘉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证据指引
1.劳动合同中关于请假申请的条款或公司请假管理规定
公司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请假制度条款或者专门制定请假管理规定来约束员工的请假行为,相关的内容需要对员工请假的申请时间、请假审批的权限以及请假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等作细化且可操作的规定。
笔者另外提醒,在公司有明确的请假申请规定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切忌出现有规定不执行的情况,因为当公司与员工就请假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产生纠纷时,若法院查明发现公司有规定不执行、公司在员工请假申请方面管理随意的话,则很有可能作出对公司不利的判决。
2.员工提出请假申请时与公司主管的协商录音
若员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请假,涉及公司到底有没有批假而发生纠纷时,公司往往会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笔者建议,若员工用打电话、发微信等较随意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请假,公司应当将员工与公司协商请假事宜的对话进行录音或者截图,以证明公司对员工请假的态度。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明确的请假申请流程,那么就意味着这家公司针对员工请假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导致了员工可以随便以各种方式或理由提出请假,对公司而言不利于管理。
员工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的流程手续,是公司在休假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为了规范员工请假流程和审批方式,公司有必要建立请假管理规定。规定建立后,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自己的请假管理规定,当员工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时,公司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以案说法
案例1
李某在睿某电子科技公司任行政文员职务,其2014年4月27日因为怀孕而休产假。经核定,李某的法定产假为113天,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8月17日。
2015年8月18日,李某产假已休完本应回公司上班,但她向公司的主管打电话请假说自己不舒服还需要休息,随即一直到2015年8月31日都没有回到公司上班。
2015年9月1日,公司以李某没有采取有效的请假方式为理由认为李某旷工数日,并对李某作出开除处理。李某不服,她认为自己已经向公司主管请假,公司的开除行为属于违法,应当向她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睿某电子科技公司并没有建立员工请假制度,以往员工的请假方式都非常随意,采取口头、电话或者提交书面请假单的情形都存在。
【律师评析】
因为公司没有建立明确的请假制度,所以无法认定李某到底是否采取了符合公司规定的请假方式。公司没有请假制度,就没有办法证明李某的请假不符合规定,因此公司并不能以李某仅向主管口头请假不属于有效请假为理由将她不上班的行为认定为旷工。
本案中,公司在李某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应当先向李某发送返岗通知书,告知李某应当返岗上班或按照具体规定提出请假申请,若李某在收到公司通知后没有按公司要求上班或提出请假,公司再对她进行开除处理。这样操作法院才有可能认定公司的开除行为合法。
案例2
孙某是瑞嘉公司的员工,2016年3月8日他打电话向瑞嘉公司的主管请长假,主管没有批准。孙某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就没去上班。3月14日,瑞嘉公司以孙某连续旷工超过两个工作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为理由,将孙某辞退。
孙某不服瑞嘉公司的开除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她支付经济赔偿金。孙某向主管请假时有电话录音,在录音中公司主管表示不同意孙某口头请假,并要求孙某回来办理请长假前的工作交接手续。法院查明,孙某与瑞嘉公司的劳动合同规定:“乙方(指劳动者)在甲方(指公司)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的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年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或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
【判词摘录】[16]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某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瑞嘉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瑞嘉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瑞嘉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证据指引
1.劳动合同中关于请假申请的条款或公司请假管理规定
公司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请假制度条款或者专门制定请假管理规定来约束员工的请假行为,相关的内容需要对员工请假的申请时间、请假审批的权限以及请假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等作细化且可操作的规定。
笔者另外提醒,在公司有明确的请假申请规定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切忌出现有规定不执行的情况,因为当公司与员工就请假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产生纠纷时,若法院查明发现公司有规定不执行、公司在员工请假申请方面管理随意的话,则很有可能作出对公司不利的判决。
2.员工提出请假申请时与公司主管的协商录音
若员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请假,涉及公司到底有没有批假而发生纠纷时,公司往往会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笔者建议,若员工用打电话、发微信等较随意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请假,公司应当将员工与公司协商请假事宜的对话进行录音或者截图,以证明公司对员工请假的态度。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上一条:
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
下一条:
考勤表需员工签名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