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表需员工签名的重要性
风险提示
公司在考勤管理方面,大多都会使用录入指纹或面部识别等电子考勤方式,并通过数据统计确认员工的出勤情况。考勤记录数据属于公司掌握的证据材料,若公司与员工之间就考勤有关问题产生了纠纷(如加班的时长、休假或请假天数等),公司需要提供考勤记录文件作为证据。
案例1
雅某空调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关于考勤制度有以下规定:“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2014年1月18日,雅某空调公司以员工刘某2013年12月3日至30日累计迟到21次及2014年1月3日至16日累计迟到12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立即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不服公司对她的开除决定,于是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雅某空调公司特别向法庭提交了考勤系统生产厂商出具的证明文件,生产厂商证明雅某空调公司现安装的门禁考勤系统是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该产品运行正常,记录时间准确。[13]
【律师评析】
1.考勤统计表虽然显示了刘某的上下班时间,但没有刘某的签名,刘某如果在法庭上否认考勤表的真实性,则会提出“考勤表有被公司篡改的可能性”的主张。若雅某空调公司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可以证明考勤统计表是刘某上下班情况的真实反映,那么法院则会判定雅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存在多次迟到的情况。
2.雅某空调公司即使提交了门禁考勤系统生产厂商出具的文件来证明自己并未修改考勤数据及该产品运行正常、记录时间准确,但因为刘某没有在考勤表上签名,这对雅某空调公司来说是“硬伤”,使得无论该公司提交怎样的证据,都无法反驳刘某提出的考勤表有可能被公司篡改的主张。
案例2
卓某于2012年2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预结算员,工资固定为每月8000元。2012年6月30日,卓某认为工作不适合自己,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以2月至6月的考勤表作为依据。卓某提供的考勤表上记载,自卓某2月入职以来,因工程项目赶期等,几乎每天都要上班工作。而公司方面则提供另一份考勤表,除2月的考勤记录是一样的之外,3月到6月的考勤记录均与卓某提供的不同,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卓某有正常的休息和休假,并非天天上班。
卓某和公司提交的考勤表都是以电脑制作的,没有记载上下班时间,只登记了每天是否出勤。考勤表有公司负责人的签名,但没有卓某的签名。
【判词摘录】[14]
原告、被告提交的考勤表从表格制作形式、内容及每月由哪个领导签字等项目均一致,而重要的区别在于出勤、休假的日期以及各个月份中各领导签字的笔画和位置(除2月外所有均一致)。其中出勤、休假的天数均是电脑制作,但各个月份中领导签字都是手写的,卓某作为劳动者不可能私下让所有领导在同一份考勤表上签字,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制作相应的考勤表。故法院对卓某提交的考勤表予以采信。
案例3
王某为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2015年5月19日,物业公司以王某私下制作手指模,交由其他同事代其打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以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为由,支持了王某的主张。物业公司提起一审诉讼。
一审时,物业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保证书、员工个人行为责任保证书、指纹打卡记录、视频光盘、证人证言等。指纹打卡记录显示王某2015年5月8日、9日、10日均有打卡记录,但是监控视频中对应的时间点未显示王某出现,而是显示他人进行指纹打卡。一审法院仍然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二审时,物业公司提交了王某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该段时间内王某朋友圈内容为某旅游景点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上述地址。经当庭核对王某手机,公司所提交的截图与王某朋友圈记录一致。
【判词摘录】[15]
1.物业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了指纹打卡记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员工手册以及保证书、王某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指纹打卡记录显示2015年5月8日至10日均有王某的打卡记录。但根据物业公司所提交的视频资料,在对应的时间点未显示王某出现,而是显示他人进行的指纹打卡。
2.根据王某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记录显示,该段时间内王某朋友圈内容为某风景区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风景区地址。
3.物业公司所提交的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实王某在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未回公司上班且存在让人代打卡之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物业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须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证据指引
1.员工亲笔签名的考勤记录
考勤表都是由公司制作并掌握数据,如果在诉讼中员工不主动提交考勤表,公司应该就考勤情况提交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很容易随便更改考勤的数据,所以在员工没有在考勤表上签名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电子文档生成的纸质文件提交给法院时,员工如果否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那么公司的考勤记录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很大。考勤记录应尽量做到由每个员工签字确认。通过电子方式实行的考勤,考勤数据需要员工确认和签收,公司通过电子文档或者OA系统向员工发送的,需要有送达的记录。
2.考勤情况监控视频
公司可以在考勤区域进行视频监控,将员工考勤的情况进行录像存证,以便于将来针对员工是否有上班考勤以及上、下班的时间的事实情况能够举证证明。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在考勤管理方面,大多都会使用录入指纹或面部识别等电子考勤方式,并通过数据统计确认员工的出勤情况。考勤记录数据属于公司掌握的证据材料,若公司与员工之间就考勤有关问题产生了纠纷(如加班的时长、休假或请假天数等),公司需要提供考勤记录文件作为证据。
目前公司在使用电子考勤方式时普遍存在一个漏洞,那就是考勤记录没有要求员工签名确认。之所以要求考勤表上要有员工签名,主要是因为考勤数据掌握在公司的手上,公司是可以随时对数据进行篡改的,所以公司提供没有员工签名的考勤表作为证据,员工会当庭表示该证据没有自己的签名从而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要求员工在考勤表上签名是避免上述风险发生的方法。
以案说法
案例1
雅某空调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关于考勤制度有以下规定:“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2014年1月18日,雅某空调公司以员工刘某2013年12月3日至30日累计迟到21次及2014年1月3日至16日累计迟到12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立即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不服公司对她的开除决定,于是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雅某空调公司特别向法庭提交了考勤系统生产厂商出具的证明文件,生产厂商证明雅某空调公司现安装的门禁考勤系统是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该产品运行正常,记录时间准确。[13]
【律师评析】
1.考勤统计表虽然显示了刘某的上下班时间,但没有刘某的签名,刘某如果在法庭上否认考勤表的真实性,则会提出“考勤表有被公司篡改的可能性”的主张。若雅某空调公司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可以证明考勤统计表是刘某上下班情况的真实反映,那么法院则会判定雅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存在多次迟到的情况。
2.雅某空调公司即使提交了门禁考勤系统生产厂商出具的文件来证明自己并未修改考勤数据及该产品运行正常、记录时间准确,但因为刘某没有在考勤表上签名,这对雅某空调公司来说是“硬伤”,使得无论该公司提交怎样的证据,都无法反驳刘某提出的考勤表有可能被公司篡改的主张。
案例2
卓某于2012年2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预结算员,工资固定为每月8000元。2012年6月30日,卓某认为工作不适合自己,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以2月至6月的考勤表作为依据。卓某提供的考勤表上记载,自卓某2月入职以来,因工程项目赶期等,几乎每天都要上班工作。而公司方面则提供另一份考勤表,除2月的考勤记录是一样的之外,3月到6月的考勤记录均与卓某提供的不同,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卓某有正常的休息和休假,并非天天上班。
卓某和公司提交的考勤表都是以电脑制作的,没有记载上下班时间,只登记了每天是否出勤。考勤表有公司负责人的签名,但没有卓某的签名。
【判词摘录】[14]
原告、被告提交的考勤表从表格制作形式、内容及每月由哪个领导签字等项目均一致,而重要的区别在于出勤、休假的日期以及各个月份中各领导签字的笔画和位置(除2月外所有均一致)。其中出勤、休假的天数均是电脑制作,但各个月份中领导签字都是手写的,卓某作为劳动者不可能私下让所有领导在同一份考勤表上签字,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制作相应的考勤表。故法院对卓某提交的考勤表予以采信。
案例3
王某为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2015年5月19日,物业公司以王某私下制作手指模,交由其他同事代其打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以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为由,支持了王某的主张。物业公司提起一审诉讼。
一审时,物业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保证书、员工个人行为责任保证书、指纹打卡记录、视频光盘、证人证言等。指纹打卡记录显示王某2015年5月8日、9日、10日均有打卡记录,但是监控视频中对应的时间点未显示王某出现,而是显示他人进行指纹打卡。一审法院仍然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二审时,物业公司提交了王某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该段时间内王某朋友圈内容为某旅游景点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上述地址。经当庭核对王某手机,公司所提交的截图与王某朋友圈记录一致。
【判词摘录】[15]
1.物业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了指纹打卡记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员工手册以及保证书、王某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指纹打卡记录显示2015年5月8日至10日均有王某的打卡记录。但根据物业公司所提交的视频资料,在对应的时间点未显示王某出现,而是显示他人进行的指纹打卡。
2.根据王某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记录显示,该段时间内王某朋友圈内容为某风景区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风景区地址。
3.物业公司所提交的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实王某在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未回公司上班且存在让人代打卡之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物业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须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证据指引
1.员工亲笔签名的考勤记录
考勤表都是由公司制作并掌握数据,如果在诉讼中员工不主动提交考勤表,公司应该就考勤情况提交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很容易随便更改考勤的数据,所以在员工没有在考勤表上签名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电子文档生成的纸质文件提交给法院时,员工如果否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那么公司的考勤记录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很大。考勤记录应尽量做到由每个员工签字确认。通过电子方式实行的考勤,考勤数据需要员工确认和签收,公司通过电子文档或者OA系统向员工发送的,需要有送达的记录。
2.考勤情况监控视频
公司可以在考勤区域进行视频监控,将员工考勤的情况进行录像存证,以便于将来针对员工是否有上班考勤以及上、下班的时间的事实情况能够举证证明。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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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请假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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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竞聘方式对企业管理层员工进行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