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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场新人来说,试用期有哪些常见坑绝对不能踩?
日期:2022-03-13 浏览

  外贸助理升职加薪标准 小编:啊南 2374阅读 2020.01.10 职场中,最让人欣喜的事情莫过于升职加薪。有的人升职加薪需要几年,而有的人几个月,也有人碌碌无为,止步不前。作为一名外贸助理,一个怎样做才能升职加薪呢?

   外贸助理升职加薪标准:
1、让你的老板看见你在公司努力的成绩。
对高阶经营者来说,决定一个人是否升职加薪的关键因素,还是在于“你对于企业有多少的贡献度”而定,这里所说的“贡献度”不单指业绩上的实质贡献,尚包括了你的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以及你是否有能力为企业领导一个团队等能力。站在公司经营阶层的角度思考站在公司经营的角度为思考,可以让上司或老板感受到你是属于经营团队的一份子,对经营阶层来说,你的忠诚与可靠,正是可以交付更重要任务的人,在升职加薪的关键时期时,你千万要注意不要任意的与同事批评你的老板或主管。
2、别站在领导的对立面

   记得永远不要和同事集结在一起去谈加薪,这不是提升机会筹码,而是给自己挖坑。当你和领导开始谈判的时候,已经选择站在了领导的对立面,一个人谈判还有私密可言,一群人公然谈判就是逼宫,这种事情在职场,是领导最忌恨的。即使一时失势同意了,日后的职场之路也是举步维艰,因为从此失去了领导的信任,一个不被领导信任的下属,怎么可能还会有机会被提升呢?非但升职无望,领导还随时会的机会下黑手,因为,你的存在,就是他的威胁。这个时候,如果能和领导站在同一战线,表示忠诚,绝对会让领导高看一筹,既然都成了自己人了,有升职机会还会给外人吗?

  
3、努力提升自我价值
工资少,不被领导重视,根本原因还是自己的原因。价值之所以没有在领导眼中显现,是因为数量级还不足够,还没有做到在职场中脱颖而出,当自己不断努力提升,在某个领域有了自己的专长,或者公司或者领导感觉到离不开你时,你的价值不言自明,只要不居功自傲,升职加薪的机会还是很多的。

  

  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刚入职的时候一定要确认好社保、公积金、劳动合同、工作居住证、居住证、人事档案,试用期期限等几个问题。

  下面详细来讲: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起三十日内,企业需要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也就是说理论上会出现入职当月不缴纳社保,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一定要记得跟HR沟通好,特别是一些购房限购、摇号拍牌地区。保证你的社会保险连续不断缴。这是个大坑,要避免。另外住房公积金,以北京为例,每个月的变更处理只能操作一次,因为设计原因,断缴会很正常,要与新单位商量好补缴事宜。

  
2.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理论上,上班那一天起,公司就应当要跟你签订劳动合同,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你就可以主张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直到第十二个月支付完毕。仍然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咱们是签订无固定期啦。签完劳动合同可以找单位领一份,办很多事情会要用到。

  
3.工作居住证、居住证。

  工作居住证对北京来说,就是绿卡。还有上海地区的居住证。转换单位后,要做后居住证的连续续签工作。这是居转户一个非常重要的前置条件。但北京目前无论是居住证还是工作居住证都外开放居转户通道。只是在不办理签转情况下,证件会失效。

  
4.人事档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制的朋友们。

  转换工作单位的时候不要忘记开调函把档案调走。非公有制企业的朋友们,找一个地方妥妥的放好,不要挪来挪去。这样比较安全。以目前的退休制度,提取档案是前置条件,否则无法启动退休程序。

  
5.试用期期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及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依据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赔钱是最简单了。试用期员工时间短,提前三天告知即可。

  
另外的情况,总结起来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欺诈伪造相关证明文件,或违反公司制度。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然不胜任等,依据第三十九条需要赔付,依据后面第四十条解除的就不需要赔付。最后,提醒各位新员工:不要骑墙,要旗帜鲜明。不要着急,要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