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有补偿吗 小编:啊南 134阅读 2021.03.03 一、疫情期间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是否有补偿
1、按照国家规定,疫情期间,公司和单位不能无故辞退员工,即使是试用期员工也是一样的。
2、但是,这需要看单位辞退的原因是什么,并且在试用期间是否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果试用期员工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规定,那么辞退就是合理的,员工可以依法申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面试的时候大家常常会遇到HR问“你如何看待工作加班”这个问题。说加吧,怕吃亏,说不加,显得自己工作不积极,怎么回答才显得得体,同时又能确定公司的工作情况呢?
对大家的建议是,根据你对这份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工作性质,决定你是否回答接受某种程度的加班。
求职是为了让你进入一份更好的工作,而不是靠虚假的加班态度,在面试拿offer,进了公司马上后悔。有很多同学心里渴望offer,遇到加班的问题,马上一口答应,等真的进去了,面对加班苦不堪言,最后草草离职,其实并不是一个合理的职业选择。
首先你要确定这份工作是不是你迫切满意和需要的,愿不愿意接受牺牲个人程度的利益,去得到这个offer?其次,你对加班的接受程度?完全不能接受/为了重要工作临时加班可接受/日常高工作量可接受…每个人对于加班的定性不同,这点就看你自己的心理底线了。
大家面对这个问题一定要认清内心,心里怎么想,能接受到什么程度,态度就要怎么和面试官表明!如果你真的身体不好/需要照顾家庭/有其他原因等,不适宜加班,为了你自己好,请诚实表明:希望找下班准时的工作。如果你可以接受偶尔/重要事项加班,但害怕自己同意加班等于“签卖身契”,
可以按照这个思路回答:正确回答思路:
1.表明接受重要事项调度和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加班
2.确保效率型加班,希望通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高效率,尽量减少加班情况
3.询问公司加班的具体细节无论你具体的表述句子如何
确保你传达的意思是:我愿意做好我该做的本分,但不接受无条件的压榨和摸鱼式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