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小编:啊南 87阅读 2021.03.20
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1、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基本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其中“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五天的年休假,对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计算年休假天数应注意哪些因素?
(1)员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年休假的计算是以当年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为准,如果是中途进入新公司上班,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将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的时间。
(3)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按整数计算,特别是对中途到新公司工作或者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都可能遇到最后计算年休假的天数不是整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均按整数计算。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就常见三种情况加以介绍:(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021年三期内女工如何休假? 小编:啊南 137阅读 2021.03.19 计生法修改后,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但具体2021年该如何放假,还需要等待各地的《计生条例》的修改和施行。在各地新修改的《计生条例》生效前,三期女职工的假期还是照以前的法律规定休。
一、2021年1月1日后婚假及晚婚假如何休
通过新旧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国家取消了给予晚婚公民延长婚假的奖励,即从2021年1月1日起,公民即便晚婚也无法享受延长婚假的奖励。
但是,不管是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是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规定公民晚婚的,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对于具体的假期天数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奖励天数体现在各地方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的实施细则中。但根据笔者的搜集,截止目前,只有广东省出台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取消晚婚假。而其他各地还未针对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调整本地区的晚婚假与晚育假。因此,对于这些地区,只有在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后,当地的晚婚假才会正式取消。
所以,对于大部分职工比较关心的“2021年1月1日之前领证但未休晚婚假的职工,还能否享受晚婚假”的问题,需要看各地新规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领证但尚在单位规定的婚假有效期内的,应当按照原规定享受晚婚假。若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当地新条例出台之前领证结婚的,也应当依据现行的条例执行晚婚假。
以北京地区为例,截止目前,北京地区尚未出台新政,因此,目前已领结婚证但一直未休婚假的职工,只要其婚假仍在单位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并且符合晚婚假的条件,仍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二、2021年1月1日后产假及生育奖励假如何休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取消了“晚婚”,也取消了“晚育”,但同时规定,只要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公民,仍应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至于公民可以获得多少天的生育奖励家,不管是原计生法还是新计生法均未明确规定,而是将这一权限赋予了各地方。
目前率先出台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广东省就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计生政策的,延长生育假30天,陪产假由10天增至15天。那么对于其他没有出台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市,职工在2021年1月1日后如何休产假以及生育奖励假呢?
比较明确的是,职工的产假继续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执行,享有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生育奖励假,与晚婚假的原则一样,在各省市未出台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前,仍应执行原有规定。对于时间节点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以妊娠之日起计算,但需要各地细则进一步确定。
知识链接: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修改内容
1、由“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同时,该条新增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3、取消晚婚晚育假,公民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原条款基础上新增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