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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日期:2022-01-08 浏览

  工伤人员节假日工资如何计算 小编:啊南 112阅读 2021.03.16

     随着时代进步交通便利及建设中的各行各业,发生事故在所难免,尤其是工作中受伤的人员,这部分工伤人员也是个不小的群体,工伤人员的工资和以后应如何增长工资及节假日工资应怎么计算,应有个明确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人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部在劳办发1994号《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主体的复函》中也指出:“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工伤赔偿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等而造成本人和家庭收入中断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治疗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收益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计发基数。

     第三十三条(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但是以上说的本人觉得有些低,虽说单位按这样支付可以得以温饱,可时代在发展进步.提倡和谐社会,工伤人员的生活标准怎能停留在温饱的阶段呢.工伤人员自受伤后从精神上痛苦和肉体的病痛折磨是正常人难以体味到的.精神上痛苦和肉体的病痛折磨远远超越工作中的劳苦.为何工伤的工资反而比同年、同工种人的工资低很多呢?再说正常人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可以旅游、度假快活自由的生活,并且正常的开工资,如果加班工资另加。而工伤人员则不能享受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工,工伤人员工资要按月30天计算呢?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时候工伤人员在病床上饱受病痛的折磨,所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理应按加班来计算。为何不能享受节日的薪水?和谐人性化的条款何时能让在病床上饱受病痛折磨的工伤人员享受节日薪水的喜悦。

     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还有生活护理费的问题,需要护理的工伤人员应按等级明确指出需护理人员是几名.避免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在护理人员应是多少人的问题上说法不一致,单位推脱责任。

     如:一级伤残的护理人数是几人。

     二级伤残的护理人数是几人。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与护理相关的条款中没有提到需要护理的伤残人应需多少护理人的人数.望执法部门考虑添加其空白。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小编:啊南 102阅读 2021.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