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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日期:2021-11-15 浏览
风险提示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需要向遵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赔偿。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违约金,必须要有合同的约定作为前提,只有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情况以及违约金数额的,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劳动用工中,法律对违约金有特别的约定,《劳动合同法》仅限定了在两种情况下公司才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金条款:(1)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员工订立服务期合同,若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则视为违约,公司可以根据之前的约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2)公司与员工之间因为商业秘密的问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法律对公司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作出了限制,但并未禁止和限制员工向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行为。公司和员工约定了违约条款而公司违约的,则公司要根据约定向员工支付违约金。
以案说法
案例1
广东安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与韩国籍员工韩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甲方(即安某公司)违约,甲方支付给乙方(即韩某)剩余合同期总工资的200%,并开具乙方无责任证明;乙方违约,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合同期总工资的200%,并开具甲方无责任证明。”
2014年,安某公司解雇韩某,韩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安某公司的行为不只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属于违约行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安某公司除要向自己支付经济赔偿金外,还要支付自己剩余合同期总工资的200%作为违约金。
案件一直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裁决违约条款中涉及安某公司向员工韩某支付违约金的部分有效,而涉及员工韩某向安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部分无效。高院的裁定,意味着安某公司已违约,需要向韩某支付剩余劳动合同期间总工资的200%作为违约金。
【判词摘录】[21]
1.涉案劳动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公司违约,公司支付给劳动者剩余合同期总工资的200%,并开具劳动者无责任证明;劳动者违约,劳动者支付给公司剩余合同期总工资的200%,并开具公司无责任证明。上述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违约金及保密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法律仅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行为,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行为。
3.双方约定韩某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内容因违反上述规定,无效。但安某公司违约而承担违约金的内容,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案例2
张某于2012年6月入职海业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条,都必须支付给另一方十万元违约金。”2012年10月,海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张某辞职,张某于当日离职,之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认为,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方面才可以进行约定,其他情形约定属于无效。
【判词摘录】[22]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者有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在张某不存在除外情形的前提下,海业公司约定由张某承担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约定由张某承担违约金的条款部分无效。
2.由于法律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未规定不能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因此双方约定若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金赔偿的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海业公司应该按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证据指引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公司应当检查自己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看看自己是否存在像本案中海业公司那样与员工约定了违约条款的情形,在双方还没有发生劳资纠纷时,立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将违约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1.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只是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作出限制,并未禁止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因此,在法律法规未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性质和适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予以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一百〇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调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十、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用人单位如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