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福利后的服务期约定
风险提示
一些公司会为员工提供培训服务,目的是让员工增强劳动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公司创造财富,而员工也会非常乐意参加公司所组织的培训,因为培训费用由公司支付,自己培训后提升了技能,对未来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帮助。
公司支付费用让员工培训,员工在享受到优惠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接受培训后,在一定的期间内不准离职,必须服务满一定的期限,在法律上该期限称为服务期。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好服务期。当员工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则视为违约,需要向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但法律规定,违约金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若在服务期内员工辞职的,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要提醒公司注意的是,只有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的才能要求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并不包括公司日常自行组织的培训,一些公司认为只要为员工提供了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陈某于2008年3月入职某科技软件开发公司任软件开发员,月薪过万。陈某入职后,凭借其出色的能力开发了好几套功能强大的软件,深得领导的赞赏,并于2009年5月升任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给了他配车、配司机的待遇。
公司为留住人才,在给予陈某配车、配司机待遇的同时,要求与陈某签订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必须要为公司服务5年,从2009年5月起算,如果陈某违约则需要向公司赔偿40万元。2010年5月,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认为陈某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为陈某提供配车、配司机的待遇,能否作为陈某为公司服务五年的条件。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会认为,自己为劳动者提供了额外的福利,当然有权要求劳动者作出一定的承诺。但是,《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条款,其他任何额外的待遇都不能成为约定服务期的依据。因此,公司若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案例2
苏某于1992年7月27日到第四建筑公司工作,任职施工管理岗位,之后升任造价管理岗位。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自1995年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04年11月8日签订,双方约定:劳动期限自2004年11月8日起至2007年11月7日止。
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在2005年8月28日签订关于考取造价师执业资格证的《员工培训合同》,约定苏某为第四建筑公司服务的年限为5年。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签订关于考取高级工程师的《员工培训合同》,约定苏某需为第四建筑公司服务5年,培训费/奖励金额为6000元。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在2006年5月29日签订关于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的《员工培训合同》,约定苏某为第四建筑公司服务的年限为10年,培训费/奖励金额为10000元。上述三份《员工培训合同》均约定:若出于苏某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苏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第四建筑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2007年11月8日,因合同期限届满,苏某提出离开第四建筑公司,而第四建筑公司认为苏某应该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苏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苏某不同意,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也应该相应地终止。
【判词摘录】[23]
1.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之后,双方先后签订的三份《员工培训合同》,是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的,且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无矛盾或冲突,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和特殊约定,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的劳动服务年限因此调整至2016年1月9日。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案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在《员工培训合同》中对苏某参加学习后取得一定的资质或职称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特殊约定,其中并不存在会使苏某产生误解的条款。
3.苏某、第四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虽在2007年11月8日期满,但不因此影响双方在《员工培训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及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苏某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与第四建筑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终止了与第四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该行为违反了《员工培训合同》的约定,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苏某要求不需向第四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对苏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证据指引
1.服务期合同
公司在向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前,应该与员工单独签订服务期合同,合同要明确员工具体的服务内容,最好可以明确服务的项目,笔者建议有课程计划和学习培训表的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
服务期合同中还要明确公司为该员工的培训具体支付了多少费用,也可以将培训期间所付费用的发票复印件作为服务期合同的附件。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日后员工如果违约,公司可以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因员工培训所支付的费用从而更容易获得赔偿。
服务期合同中有关服务期条款的参考:
鉴于甲方(公司)为乙方(员工)提供×××培训待遇,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接受培训后继续为甲方服务×××年(自培训结束次日起计算)。在此服务期间,如遇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不能确定的,最短履行至服务期满。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4]规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服务天数-已服务天数)/应服务天数×培训费用]。
2.培训签到记录表或培训确认文件
员工参加专项培训时应该签到,公司要留存员工参加培训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因为日后有可能出现员工否认自己参加了培训的情况。
3.公司因培训事宜所支付的费用票据
当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时,公司除可以要求员工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员工根据违约的情况返还一定的培训费用,而公司提出返还培训费用必须有支付了培训费用的票据作为依据,否则将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服务期合同中关于培训费用条款的参考:
甲(公司)乙(员工)双方确认,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与培训有关的费用,其中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数额以具体票据为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一些公司会为员工提供培训服务,目的是让员工增强劳动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公司创造财富,而员工也会非常乐意参加公司所组织的培训,因为培训费用由公司支付,自己培训后提升了技能,对未来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帮助。
公司支付费用让员工培训,员工在享受到优惠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接受培训后,在一定的期间内不准离职,必须服务满一定的期限,在法律上该期限称为服务期。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好服务期。当员工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则视为违约,需要向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但法律规定,违约金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若在服务期内员工辞职的,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要提醒公司注意的是,只有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的才能要求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并不包括公司日常自行组织的培训,一些公司认为只要为员工提供了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以案说法
陈某于2008年3月入职某科技软件开发公司任软件开发员,月薪过万。陈某入职后,凭借其出色的能力开发了好几套功能强大的软件,深得领导的赞赏,并于2009年5月升任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给了他配车、配司机的待遇。
公司为留住人才,在给予陈某配车、配司机待遇的同时,要求与陈某签订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必须要为公司服务5年,从2009年5月起算,如果陈某违约则需要向公司赔偿40万元。2010年5月,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认为陈某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为陈某提供配车、配司机的待遇,能否作为陈某为公司服务五年的条件。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会认为,自己为劳动者提供了额外的福利,当然有权要求劳动者作出一定的承诺。但是,《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条款,其他任何额外的待遇都不能成为约定服务期的依据。因此,公司若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案例2
苏某于1992年7月27日到第四建筑公司工作,任职施工管理岗位,之后升任造价管理岗位。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自1995年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04年11月8日签订,双方约定:劳动期限自2004年11月8日起至2007年11月7日止。
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在2005年8月28日签订关于考取造价师执业资格证的《员工培训合同》,约定苏某为第四建筑公司服务的年限为5年。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签订关于考取高级工程师的《员工培训合同》,约定苏某需为第四建筑公司服务5年,培训费/奖励金额为6000元。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在2006年5月29日签订关于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的《员工培训合同》,约定苏某为第四建筑公司服务的年限为10年,培训费/奖励金额为10000元。上述三份《员工培训合同》均约定:若出于苏某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苏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第四建筑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2007年11月8日,因合同期限届满,苏某提出离开第四建筑公司,而第四建筑公司认为苏某应该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苏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苏某不同意,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也应该相应地终止。
【判词摘录】[23]
1.苏某与第四建筑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之后,双方先后签订的三份《员工培训合同》,是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的,且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无矛盾或冲突,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和特殊约定,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的劳动服务年限因此调整至2016年1月9日。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案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在《员工培训合同》中对苏某参加学习后取得一定的资质或职称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特殊约定,其中并不存在会使苏某产生误解的条款。
3.苏某、第四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虽在2007年11月8日期满,但不因此影响双方在《员工培训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及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苏某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与第四建筑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终止了与第四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该行为违反了《员工培训合同》的约定,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苏某要求不需向第四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对苏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证据指引
1.服务期合同
公司在向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前,应该与员工单独签订服务期合同,合同要明确员工具体的服务内容,最好可以明确服务的项目,笔者建议有课程计划和学习培训表的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
服务期合同中还要明确公司为该员工的培训具体支付了多少费用,也可以将培训期间所付费用的发票复印件作为服务期合同的附件。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日后员工如果违约,公司可以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因员工培训所支付的费用从而更容易获得赔偿。
服务期合同中有关服务期条款的参考:
鉴于甲方(公司)为乙方(员工)提供×××培训待遇,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接受培训后继续为甲方服务×××年(自培训结束次日起计算)。在此服务期间,如遇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不能确定的,最短履行至服务期满。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4]规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服务天数-已服务天数)/应服务天数×培训费用]。
2.培训签到记录表或培训确认文件
员工参加专项培训时应该签到,公司要留存员工参加培训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因为日后有可能出现员工否认自己参加了培训的情况。
3.公司因培训事宜所支付的费用票据
当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时,公司除可以要求员工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员工根据违约的情况返还一定的培训费用,而公司提出返还培训费用必须有支付了培训费用的票据作为依据,否则将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服务期合同中关于培训费用条款的参考:
甲(公司)乙(员工)双方确认,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与培训有关的费用,其中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数额以具体票据为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上一条:
员工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下一条: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