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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6-09 养老保险 加入收藏
 扬州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即日起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市

  扬州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即日起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授权各分支机构受理缓缴申请,各地要提高服务效率,服务网点原则上即到即批,线上申报或通过其他方式申请的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同时要建立缓缴台账,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二)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通过“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需经过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同意),结合企业实际,自主选择缓缴月份,也可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或通过邮递方式办理。 (三)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其补缴后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流动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后办理转移手续。 12下一页末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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