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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22-08-05 生育保险 加入收藏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为了使员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平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负担,促进公平就业,制定广东省员工的生育保险措施。今天,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使员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平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负担,促进公平就业,制定广东省员工的生育保险措施。今天,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组织的,应当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中央单位、省级单位及其职工、非军事职工、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非军事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承担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入、生育保险待遇不计税费。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地级以上市场统筹,省级统筹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施。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给予补充。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基金组成:(1)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基金利息;(3)滞纳金;(4)财政补贴;(5)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计算,经统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地级以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倍,按上一年度地级以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倍计算。用人单位上个月没有职工工资的,按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财务账户,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立账户、分账核算、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方法计息。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所需资金。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几项:(一)生育医疗费用,即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终止妊娠费用、分娩住院期间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以及妊娠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所在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包括在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1)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医疗事故费用;(2)由公共卫生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承担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发生的医疗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不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发放。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之和除以每月职工人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少的,以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生育津贴。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女职工享受产假:自然分娩,98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每1个婴儿,增加15天;4个月流产,15天;4个月流产,42天。(2)计划生育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14天。同时进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护理假期,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和期限的,由其规定。第十七条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每月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分配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金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生育津贴余额;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法享受假期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第十八条职工在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当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并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当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第二十条职工失业配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指定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指定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所有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指定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名单。第二十二条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职工,应当提前选择产前检查、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确认程序。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分娩的医疗机构,应当持原医疗确认证明和变更原因的有关证明,向协调区域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变更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医疗确认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确认申请表;(2)医院诊断妊娠证明;(3)社会保障卡等保险证明;(4)享受治疗人员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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