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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2-07-09 生育保险 加入收藏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常住、暂住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计划生育应当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以宣传教育、避孕、定期工作为主,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认真加强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常住、暂住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计划生育应当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以宣传教育、避孕、定期工作为主,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认真加强计划生育领导,将人口生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尽责,秉公执法。计划生育人员依法受法律保护。第六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相互合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七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生育。男二十五岁以上,女二十三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岁以上,女二十一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岁以上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八条一对国家干部、职工和城市居民只能生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再生一个孩子:(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2)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不孕,女性30岁以上,并通过法定公证程序收养子女后怀孕的;(3)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残疾儿童医疗鉴定组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4)夫妻均为独生子女;(5)夫妻一方或一方为归国华侨,在自治区定居;(6)夫妻一方从事地下采掘五年以上,继续从事地下采掘。第九条提倡农民一对夫妇最多生两个孩子。第九条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包括南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孩子。农民有两个儿童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残疾儿童医疗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实,报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1)一方再婚,有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2)30岁以上未婚者与丧偶结婚;(3)南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有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第二、第三个子女生育的,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第二、第三个子女生育的,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第三章优生节育措施第十二条提倡优生。婚前男女双方应进行健康检查,育龄夫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优生学指导。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要做好节育技术服务和优生遗传咨询服务。第十三条经指定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怀孕的,必须暂停妊娠,绝育。第十四条育龄夫妇应当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夫妇,应当动员一方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人必须停止怀孕。第十五条节育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必须具备手术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严格遵守手术常规,确保受试者的健康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除教学、科研、诊断遗传性疾病外。第十六条因子女死亡而无子女且有生育要求的绝育夫妇,应当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输卵(精子)管复通手术。复通手术后,只允许生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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