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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笔试主观题10例
日期:2022-04-06 浏览

  你能用三个词概括自己的特点吗? 小编:晓荧 657阅读 2020.03.14 我觉得我可以这3个词来形容自己的特点:开朗活泼、应变能力强、表达能力强

  导游面试2分钟自我介绍范文 小编:嘉怡 407阅读 2020.02.29 范文一:

   大家好。我叫 xx,本人学的是旅游服务与导游专业.于今年 6 月份毕业于 xxx 学校,今天来面试贵公司的导游一职。在校期间,经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普通话二级乙,初级计算机. 餐厅等证书.在假期日,为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曾到绍兴各个景点做讲解员.期间不仅锻炼了自己的口才,工作能力,更是增加了我的社会经历. 实习期间 8 月至今在义乌海洋世界担任务讲解员一职,工作期间负责馆内海狮表演、人鱼表演以及海洋生物的讲解,讲解中能做到口齿清楚,普通话标准,思路清晰。在这期间养成了良好的职业素质与素养,处事有责任心,有耐心。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客户服务能力. 虽然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我一定是最尽力的!!如果我获得了这份工作 ,我将会很努力去做它,我希望能给我一次机会让我去做好它!不求做的最好,只求做的更好!

  

   范文二:

   各位面试官,下午好:
今天能够在这里参加面试,有机会向面试官们请教和学习,我感到非常荣幸,同时通过这次面试也可以把我自己展现给大家。我是***,蒙族。20xx年7月,我毕业于***大学****学院****专业,在大学的四年里,我学习了旅游管理的基础知识。大学期间表现优秀,曾获得院级优秀假期社会实践论文。20xx年寒假,我曾在xx海洋馆担任讲解员,为众多来海洋馆游玩的游客进行解说。在这个期间,我提高了与人沟通的能力,同时培养了良好的服务的意识。我性格开朗为人坦率,有责任感。同时我态度严谨、认真。导游的工作通常比较琐碎,我的优点是能够把琐碎的事情专心致志的做好。我的基本人生观是乐观奋斗,这种人生观使我通常比较重视精神生活,比如:合作无间的工作伙伴和认可我的工作环境。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对一个人来说,所期望的不是别的,而仅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献身于一种事业。”我认为这份工作能够实现我的人生价值,希望老师们能够认可我,给我这个机会,谢谢。

  

  法律顾问笔试主观题10例 小编:艳芬 502阅读 2020.03.31 1、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在: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它由公司出资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根据拟设立公司的目的、资金状况、所处行业等具体情况而制定,体现了他们的主观意志。并且在适用上,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
(2)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具有封闭性,仅及于公司、公司机关及公司成员等有限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简述资本充实责任的性质。
答: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应有的资信,保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资本充实责任有如下性质:(1)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不可以通过股东的约定而改变,也不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2)资本充实责任主体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3)资本充实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着公司成立时实有资本与章程记载存在差别的事实就可以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则在所不问。(4)资本充实责任为连带责任。即由法律所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对资本不足的部分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先行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设立人可以由此对其他股东或设立人行使追偿权。
3、简述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答: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者资本验资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 公司成立后,无根据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财产。(3)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而先行分配利润。(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虛增利润进行分配。(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是未办理减资手续,股东依然行使股东权利。(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等。
4、简述股东权利的内容。
答:⑴表决权。 ⑵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⑶利润分配请求权。 ⑷转让出资和股份。 ⑸知情权。 ⑹优先认购权。 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⑻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 ⑼提案权。 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⑾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⑿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⒀诉讼权。
5、简述董事长的法律地位。
答: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长既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同时又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董事会成员的角度来看,董事长与其他董事一样,也应符合法定董事任职的条件,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遵守一切有关董事的法律规定。但从董事会负责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角度上看,董事长的法律地位又与一般董事有较大不同:
(1)董事长是股东大会的当然主持人和董事会会议的当然召集人、主持人。
(2)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法人,无需授权委托即可直接从事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
(3)董事长对公司重要业务活动均可过问并给予指导,享有比一般董事更为广泛和更大的权力,也负有更多、更大的义务和责任。
6、简述公司合并中对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答:公司合并对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的股东产生很大影响,为此,公司合并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必须首先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上主要有下列表现:
(1)公司合并时公司股东对合并信息的知情权。体现在《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相关规定中。
(2)公司合并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体现在《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相关规定中。
(3)公司合并中股东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
7、适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应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必须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第二,公司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四,必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
8、公司法的性质。
答: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9、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0、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
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