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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想进入vr行业应该做点什么?
日期:2022-03-01 浏览

  试用期规定都有哪些? 小编:啊南 126阅读 2021.03.08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因此,试用期工资是有法定标准的,一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二是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相挂钩。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有权自主确定试用期人员的工资标准。为了体现劳动报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与用人单位本岗位的工资标准一致,但是由于劳动者尚处在试用期间,其工作水平、业务能力与正式员工还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的标准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毕业生想要试水 VR 行业的话,大方向不外乎如下几项:

  1. 硬件开发

  如今的 VR 行业,其实和上个世纪 70 年代的欧美游戏机行业有点像。当年看到电子游戏有利可图之后,不少厂商纷纷试水,推出了一大堆换汤不换药或者有脑洞没技术的奇葩硬件产品——没错那个年代雅达利的日子确实过得不错,但距离一手遮天依旧有差距,翻翻那个时代的科技杂志广告页就能找到不少昔日热门一时如今籍籍无名的例子。

  当然这种形式上的欣欣向荣并没有维持太久,雅达利危机一起,整个市场立马坍台;然后就是 NES 漂洋过海在这片主机废土上重建市场,威名流传至今而不倒。

  扯这些题外话并没有别的意思——如今的 VR 市场上既无雅达利也没有任天堂,换言之「21 世纪的山内溥」头衔此时依旧是虚位以待,且只差一个 VR 版红白机的身位而已。

  当然这也只是乍看之下的理想状况而已。从产品还有技术的思路来看,如今想要从无到有创造出让大众一致好评的 VR 设备难度基本等同于徒手登月,并且在国内这个手机盒子还有「移动 VR」大行其道的环境下(虽然快洗牌了,但市场的惯性依旧还在,技术的鸿沟也摆在那儿)选择这条披荆斩棘的技术成长之路想要干出一番成就,实在是难上加难。

  具体有哪些需要填补的技术大坑就不细说了,抛去步行和触觉模拟这些深坑以及脑机接口这类无底洞不提,现阶段看似完成度最高的 VR 头显本身就有一堆技术短板有待提高,从分辨率到功耗再到剪掉数据连线都算。

  至于放弃自主研发核心设备转而为相对成熟的主流产品开发附件的思路,首先如果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硬件(例如数据手套),那么与设备本身的兼容性和泛用性都会是大问题;其次如果是技术含量比较低的配件(例如一次性隔离垫、收纳充电箱、专用清洁套装以及防划伤镜片保护贴等等)固然会让开发的难度大大降低,但又该如何防范同行的抄袭呢?

  所以说,现阶段投身 VR 硬件开发的前景如下:

  发展潜力:高

  回报比率:高

  执行难度:高

  成功概率:低

  
2. 内容开发

  这个恐怕大家更不陌生了吧。如今论谈 VR 前景的文章里十篇起码有八篇半是在念叨「内容为王」,从游戏娱乐到教育培训再到旅游地产医疗科研,方方面面都能扯出一大串话题来。不过即便如此,尽管相比于硬件那边风险和坑都要小一些,但让从业者一个头两个大的问题依旧是多如牛毛。

  这方面的话题细究的话连扯个三天三夜都不在话下,篇幅所限,就以 VR 游戏为例吧,其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你制作的游戏,面向的用户群体是街机玩家,还是自用机玩家?」

  即便使用的是相同的设备,这两类玩家对游戏内容的需求依旧是大相径庭——前者追求的是短平快无需学习拿起来就能爽的快餐大作,后者则有可能更青睐可以静下心来慢慢体验的内涵杰作。从完善的程度来看,这两者之间还谈不上能说孰优孰劣,倒是在目前遭遇的问题方面存在一定的共性。

  考虑到现在值得认真投入开发内容的 VR 设备装机量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高,选择短平快爽一下的类型更容易被更多人接触认识(毕竟花点小钱去线下 VR 体验店尝个鲜要比直接购置设备轻松许多),但这种浅尝辄止的体验能否树立起品牌印象,以及游戏本身可以有多少销量就都是未知数了;

  至于面向个人用户的作品,没错目前的 VR 平台上依旧找不到大作,没错创意绝佳的独立杰作依旧有机会异军突起,但销量又该如何保证呢?毕竟装机量这个大问题还远远没解决啊。

  不过,尽管困难重重,但和 VR 硬件开发相比,VR 内容开发行业至少已经有不少人在各个方向上做出了尝试,也确实可以说是不乏收获——以上文中的问题为例,《Audioshield》就是个在设计层面初步兼顾了街机与自用机玩家需求的杰作,其它方向上值得借鉴的类似例子多多少少也有一些。

  总之,虽然挑战等级同样不可小觑,但找准方向的话,VR 内容开发无疑是很有前途的——当然,指望能像手游那样机缘巧合爆红之后一夜发家依旧是不现实的,不推荐背水一战的创业选择这个方向。

  OK,现阶段选择 VR 内容开发的前景如下:

  发展潜力:高

  回报比率:低/中

  执行难度:中/高

  成功概率:中/低

  
3. 相关媒体

  这个算是真·一家之言了……和所有新生的科技项目一样,目前国内外有无数科技媒体开辟了 VR 相关的频道,也有为数甚众专门报道 VR/AR 内容的网站平台上线。和软硬件开发相比,媒体行业最大的优点无疑就是风险性低得多——无论这个行业兴衰起落,作为媒体人都有素材可以报道;即便时间最终证明 VR 的时代还未到来,身为科技媒体从业者想要转行也不难——当然,之后的出路如何那就看自己的能力了。

  和手机还有其他领域相比,VR 这个行业的一大优点就是非常年轻,换言之技术积累相比于传统科技行业来说水会浅很多——至少对于缺乏从业经历的新人而言,自己能够接触到的内容之中有很多是凭借自己当前的经验和积累也能理解的,稍加分析就能写出看上去像模像样的文章。很显然,无论是从零开始逐步学习还是培养从业者信心,对于刚刚入行的媒体新人来说,当前阶段的 VR 行业都算是个不错的开局方向。

  无论是唯 KPI 是举、以四处转载和公关内容为主进行发展,还是坚持原创保留独立观点阐述这个行业的方方面面,目前国内的虚拟现实媒体圈里还是容得下这些多样化的媒体存在的。不过,不管选择哪种从业态度,这个行当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发不了财——虽然养活自己一个人无甚压力,但想要养活一家人就有些力不从心了。

  好了,最后是目前选择成为 VR 媒体人的前景:

  发展潜力:低/中

  回报比率:低

  执行难度:低/中

  成功概率: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