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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加班可要求双倍工资吗?
日期:2022-01-22 浏览

  难产产假天数多少天 小编:啊南 66阅读 2021.03.15   一、难产产假天数多少天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产假条怎么写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医生鉴定于201__年__月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1__年__月__日前提前待假,回家休息。本人从201__年__月__日开始请假,于201__年__月__日收假,请假期限为173天。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________同志,________同志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申请人:

     申请时间:

     三、产假工资是公司出还是社保局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办法和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怀孕女职员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间,产假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目前我国产假工资公司一般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给员工,其主要目的就是保证生育女职员产假期间基本生活。但请注意一点,那就是在已实行生育津贴发放制度地区,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基本工资,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性质,社保机构将生育津贴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

  周末加班可要求双倍工资吗? 小编:啊南 219阅读 2021.03.23 现在很多公司都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给付加班工资,那要是休息日加班,工资双倍支付吗?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我们一起看下文!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