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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证明如何出具才有法律效力
日期:2022-01-19 浏览

  病假证明如何出具才有法律效力 小编:啊南 62阅读 2021.03.16 如果员工要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同意之后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病假工资。许多公司规定员工要请病假的必须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那么病假证明如何出具才有法律效力?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病假证明如何出具才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是不正确的。

     二、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这些休假遇上法定节假日是不可以顺延的 小编:啊南 284阅读 2021.03.19 作为上班一族,最开心的莫过于发工资与及休假,但是对于休假如果遇上那个法定节假日就不太好了,就想着是否可以顺延,对此,就要知道这哪些休假遇上节假日不可以顺延的,不然就休错假了。

     对于节假日,是每个上班族都很喜欢的休息方式,因为人总会累的嘛。但那是对于一些节假日并非都可以安排那么好,就像当法定假日遇上休假,那么该怎么办呢?当然是顺延呀!但是这就要清楚有哪些节假日不可以顺延的。现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这些休假遇上节假日是不可以顺延的。

     1、产假遇上节假日不顺延: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各地的规定:

     ①比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尽管产假和生育假是连在一起休的,相关待遇也是一样的,但是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属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享受条件是合法生育,非法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

     (4)执行中两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①举个例子,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采取“给假(产假)不给待遇”的办法。

     ②而在产假之外的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既不给假也不给待遇”的做法。

     ③法律上并无规定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为设立产假是为了女职工恢复健康,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职工身体就停止恢复。

     (5)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也明确表示:“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同样的道理,产前假、哺乳假等遇到法定节假日也不顺延。

     (6)需注意:

     ①尽管生育假3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但是生育假期间社保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还是按照30天发放的,并没有包括顺延的期限。

     ②那么顺延的3天职工工资由谁支付呢?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的。

     2、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1)《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

     ①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②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③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2)例如上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也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3)由于国家关于丧假的规定并没有明确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所以在执行中,当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以不顺延。但是需注意各地不同的执行口径。

     3、探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1)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2)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职工探亲假期:

     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病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1)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病假的日期由医生根据病情确定,病越重则休假时间越长。

     (2)用人单位在审核职工病假时,如发现病假日期与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重合时,病假日期不顺延,即不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天数之外另行增加病假天数。

     (3)因为病假是用于身体康复的,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身体停止恢复。

     5、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

     (1)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②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③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④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法定节假日遇到双休日顺延吗?

     答:全民公休顺延,部分公民放假不顺延

     (1)说到法定节假日放假,人们往往会想到春节、国庆节等,其实放假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可分为三类: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2)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国庆节。

     (3)全民公休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

     (4)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等。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如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职工开斋节可放假一天,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少数民族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

     (6)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予以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