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务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2-01-18 浏览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小编:啊南 125阅读 2021.03.15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保障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的一项职工权益保障制度,但由于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很多人对其规定不甚了解,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时间: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同工作时间,都应当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

     一般来讲,入伍、因公上学深造,都是视同工作时间。但是,失业或者灵活就业、无固定职业工作时间,不会计算为工作时间。

     二、不能休年休假的特殊情况   并不是人人都肯定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有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特殊情况: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职工未休年休假怎么办   首先值得明确的是,用人单位承担着安排年休假的主体责任。我们单位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但是不一定遵循劳动者的意见。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必须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经劳动者同意,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特别一提的是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报酬也要正常发放。实际上,支付的300%工资报酬应当是额外的。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申请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是劳动者转换就业单位时,用人单位还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那么应当按照折算天数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一天不发放。如果安排劳动者已经休完了相应天数甚至超出了折算天数,用人单位不能倒扣职工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等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在征得职工同意以后可以跨年度安排。

  

  劳动合同解除流程 小编:艳芬 247阅读 2020.10.10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填写职工《劳动手册》,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者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包括:
  ①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②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
  (2)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的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者违反了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人员、期限、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对于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责令停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予以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218条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