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历(案例一)项目时间:2016-05到至今
项目名称:李新华与人保项城支公司、王同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项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华、王同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项城支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我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为27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5时50分左右,王同锋驾驶牵引车后部右侧信号灯缺失,半挂车后部左侧信号灯、右侧制动灯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家牧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北侧道路东向西行驶至朱家河轿东侧上桥处,适遇李新华在该处进行桥梁安全管理,由于王同锋驾驶制动器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注意观察发现路面情况、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造成其所驾牵引车前部左侧将李新华撞倒后,货车左侧车轮将李新华辗压,致李新华受伤,事故后,王同锋报警,弃车逃逸,并于次日到案。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同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新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李新华即被送往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26天。李新华支付住院费207143.71元。2015年1月28日李新华转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5年3月1日出院,李新华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实际住院32天。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庭审后,李新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武汉市公安江岸区交通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实王同锋在事故发生后,王同锋报警,次日王同锋至大队接受事故处理,并在该大队向李新华进行医疗救助。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事发后,王同锋报警。经庭审质证,人保项城支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需要提交办案民警的相关意见及签字。法院认为,李新华提交的“说明”,因双方对“说明”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故法院对李新华提交的“说明”真实性予以采信。本案中,王同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王同峰与人保项城支公司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综上所述,人保项城支公司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我的职责
本案中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1.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2.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3.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4.负责日常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工作;5.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6.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法律询问,编写法律文书。
项目经历(案例二)项目时间:2016-04到至今
项目名称:姚成华与安吉运输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原告姚成华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安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运输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份一案,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日,原告姚成华乘坐被告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运车辆在江夏区107国道郑店街天桥下时,因司机夏某行车未确保安全,造成原告姚成华受伤。随后,原告被送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被告安吉运输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658.13元。2016年7月26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姚成华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4000元,休息时间150日,护理时间70日,原告花费鉴定费1500元。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姚成华乘坐安吉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安吉运输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将姚成华安全送达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因司机行车未确保安全造成姚成华受伤,故安吉运输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给乘客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内容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鉴定意见中未提及营养费,对于原告营养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系因治疗伤情及生活辅助需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原告每月工资2400元为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原告诉请中的交通费虽未提供相应票据,但系为治疗所需的合理费用,法院酌情认定为200元。综上所述,被告安吉运输公司应向原告姚成华赔付住院伙食补助900元(18天*50元),护理费5971.67元(31138元/365天*70天),误工费12000元(2400元/30天*150天),残疾赔偿金40576.5元(每年27051元*15年*10%),法医鉴定费1500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4元,交通费2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安吉运输有限公司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成华讼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法院鉴定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合计65802.17元。二、驳回原告姚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的职责
本案中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1.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2.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3.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4.负责日常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工作;5.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6.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法律询问,编写法律文书。
项目经历(案例三)项目时间:2015-06到至今
项目名称:李朔民与高星、汤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原告李朔民诉被告高星、汤龙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新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高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沿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夏大道十字路口左转弯时,遇原告李朔民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兴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过来,被告高星驾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发生致双方车辆受损及原告李朔民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6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作出夏公交认字(2015)第C0506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朔民受伤后,先后在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诊断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被告高星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及20天的护理费3000元。2016年3月2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6)法医临床L013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朔民所受伤伤残程度评为10级,给予后期治疗费12000元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300日,其中含护理时间150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法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李朔民的损失依法应先由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被告中财保新洲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根据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高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汤龙龙系机动车车主,应对被告高星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虽然在被告中财保新洲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被告高星无证驾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免除情况,原告李朔民要求被告中财保新洲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职责
在此案件中特别授权委找代理人。责任如下:1.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2.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3.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4.负责日常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工作;5.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6.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法律询问,编写法律文书。
项目经历(案例四)项目时间:2015-02到至今
项目名称:浙江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IPO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1、尽职调查,按照首发办法、证券法、交易所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具尽调报告及整改办法,制定相关内控制度规范公司治理;
2、对项目进行整改以期符合基本上市条件,进行股改,核查大额销售、采购的真实性、开取合规证明、调取工商内档,收集工商资料,厘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等,在此基础上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编撰工作,同时帮助券商核查法律部分的内容;
3、补充年报、半年报,回答证监会的反馈问题等等
我的职责
基本信息姓名:简历本
年龄:32
电话:159****9817
经验:8年
意向:网站运营总监/经理
教育背景时间:2012-09到2016-07
学校:简历本财经大学 专业:化学 学历:本科
工作经历工作时间:2010-10到2013-07
公司名称:简历本人才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部门:区域总经理办公室 所在岗位:经理助理/秘书
工作描述:
1.合理安排区域总经理的日常工作行程。
2.陪同区域总经理参与公司内部会议,整理记录会议纪要。
3.处理筛选区域总监日常邮件电话。
4.接待集团总部成员和外部合作伙伴的参观考察。
5.陪同区域总经理出席外部公共关系以及公司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
6.协助区域经理按时准确完成报告文件。
7.跟踪重大决议的实施进度并及时向区域总监经理汇报。
8.协调华中区15家门店,采购中心以及区域总部职能部门的日常汇报工作。
9.处理区域总经理的私人事宜。
工作时间:2013-01到2013-08
公司名称:简历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部门:工程部 所在岗位:经理助理/秘书
工作描述:
1.接听、转接电话;接待来访人员。
2.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3.做好会议纪要。
4.负责公司公文、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分送。
5.负责办公室仓库的保管工作,做好物品出入库的登记。
6.做好公司宣传专栏的组稿。
7.按照公司印信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公章,并对其负责。
项目经历项目时间:2014-03到2013-08
项目名称:明发江湾新城(总体量5000亩)
学校:简历本大学
项目时间:2012-08到2013-08
项目名称:国外交流项目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与来自全球的数百名志愿者一起参与此项目,我被分配到德国汉堡的Auguste-Viktonia-Stiftung养老机构工作学习。
在德国工作之余,我受邀在汉堡的中国时代节上就“残疾人状况”方面进行了演讲。中国时代节(Chinatime)是场大型文化交流活动节,每一届活动都持续近20天。
回国后,我先后多次在南京师范大学、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等开展了德国老龄化状况方面的讲座。
我的职责
个人评价1、大学期间在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 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目前为止近三年工作经验,中共党员;
2、会操作基本的Photoshop等基本设计软件(以及 Corel VideoStudio Pro X5视频软件),能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Word、Excel、PPT等),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特别是PPT做的特别有水平。
3、本人性格随和低调,形象气质佳,有亲和力,端庄大方,待人友好,乐观积极向上,学习能力强。在之前的工作当中处事严谨,稳重果断,为人正直,能吃苦耐劳,脚踏实地,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观察事物细致入微,能够及时发现和更正自我的不足。在校期间一直担任班委团支书一职,有较强沟通协调组织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团队集体观。
4、目前因个人原因从杭州来到武汉,准备在武汉长期发展,想寻找新的工作提升平台,如果您相信我,我会让你看到我的能力,如果公司需要,也可服从转岗。
目前居住武汉市,优选考虑附近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