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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需要明确约定且仅限部分人员
日期:2021-11-15 浏览
风险提示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工作岗位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经营项目。许多公司尤其是外资企业,非常重视公司技术人员及高层员工跳槽的问题。

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要点有:(1)员工离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只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3)必须支付补偿金的时间不超过两年。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后,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员工竞业禁止期间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或者要求与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关系。如果竞业限制条款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竞业限制并不会因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以案说法
左某于2011年7月1日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担任舞蹈老师,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012年2月16日,左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申请离职,并于同月23日提交了《员工离职审批表》。当日,公司在左某的《员工离职审批表》上填写“自离职之日起启动竞业禁止条款,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总经理意见栏则签署“同意”。《员工离职审批表》左下角员工签字确认处有左某的签名。
左某离职以后,从同年五六月起到某舞蹈学校从事舞蹈教学工作。2012年3月1日,某教育科技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左某的账户汇入3000元,在其保留的转账凭证用途一栏注明“竞业禁止补偿金”,备注一栏注明“2012年3月竞业禁止补偿金”。此后,左某拒收公司支付的补偿金并注销了银行账号。2012年5月15日,某教育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而左某在入职时已经阅读了《员工手册》知悉自己应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左某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并判决左某支付违约金。左某否认自己知悉《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内容,并认为自己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判词摘录】[19]
1.本案中,公司与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保密协议中均无竞业限制条款;左某离职后,公司在《员工离职审批表》上填写“自离职之日起启动竞业禁止条款”及之后公司以竞业禁止补偿金名义向左某账户汇款,均系公司单方行为。
2.左某在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工作也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佐证载明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手册》就是左某在确认书中所确认查收、阅读并声明遵守的那份《员工手册》。故本院对公司要求左某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并判决支付某教育科技公司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证据指引
合规的竞业限制条款
公司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需要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双方专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予以明确,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时间在劳动合同开始之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可。如果劳资双方没有专门就竞业限制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当员工提出异议时,公司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不能与其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即使约定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