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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_中国社保网

2022-07-18 工伤保险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_中国社保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监会第九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现予公布。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1月15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_中国社保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监会第九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现予公布。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1月15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和管理各种风险,不断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控偿付能力,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具体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优质资本充足;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总体充足率;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估,衡量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风险。 12345下一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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