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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预警

缺烟酰胺,罚!

2022-08-15 防骗预警 加入收藏

文/北斗


近日,青眼号外从信用中国官网获悉,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颂”)因未在其生产的“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中,添加产品配方标示的烟酰胺成分等行为,被处罚款13万元。


多位化妆品研发工程师告诉青眼号外,这本质上是一种偷工减料的行为,在过去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一些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此类情况。“但新条例后,美白剂、防晒剂等已成为国家重点监测的化妆品成分,此类行为风险极大,很少有工厂敢这么做了。”


01

产品成分与配方不符等,罚13万!

据信用中国官网发布的处罚内容显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白云区市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21年11月23日对广东美颂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送检后,白云区市监局认定广东美颂生产过的“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的“烟酰胺”成分检出浓度<0.005%(w/w),依法判定为未检出。

截自信用中国官网


经广东美颂自查,在投料乳化过程中,因技术工人未投放“烟酰胺”原料,导致出现涉案产品未检出该成分。但在广东美颂提供的产品配方中,明确有祛斑剂“烟酰胺”成分,而其生产的上述产品经检验未检出该成分,与产品配方不符,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与此同时,白云区市监局还发现广东美颂生产的上述“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产品包装盒上印制有“377”(苯乙基间苯二酚)、“VC”(维生素C)等图案标识,但涉案产品中并未添加这两个成分,其产品配方中也无上述成分的标注和使用。因此,认定广东美颂生产的“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化妆品标签存在标注虚假内容的行为。 


综上,白云区市监局认定广东美颂生产的涉案化妆品成分与其注册备案的配方不符,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同时,涉案化妆品包装上标识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据此,白云区市监局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对广东美颂做出了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单店销量近30万件,违规产品已下架


公开信息显示,广东美颂成立于2020年,业务范围包含OEM/ODM代工、销售、品牌定制等,生产产品涵盖面部护理、身体护理、母婴护理等,企业年销售量达5000万以上。


据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平台信息显示,产品名称为“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的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03173”,生产企业为广州珍迪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则是广东美颂和其大股东(持股比例60%)广州美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截自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平台


此外,青眼号外以“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其以注册人身份持有的特证产品仅有1件,特证批准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13284”。

截自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平台


8月9日,青眼号外注意到,虽白云区市监局的处罚决定书已于7月19日下达,但与处罚决定书中相似包装的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仍在网络中销售,且存在“一证多品”的情况。

分别截自抖音(左)、拼多多(右);截图时间2022年8月9日


以上图抖音中销售的产品为例。从图中可见,该产品销量已达到29.6万件,产品包装上印有“377”“VC”以及“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等字样。而其商品详情页中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03173”,与处罚书、国家药监局网站中显示的信息一致。


而8月12日,青眼号外了解到,这个销量近30万件的产品已被商家下架,在该商家店铺中,也并无类似产品重新上架售卖。


另据青眼号外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中流通的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包装种类繁多,且存在“一证多品”的嫌疑。“我国特殊化妆品施行的是‘一品一证一号’,这肯定是涉嫌违规的。”一位化妆品工程师直言。

截自抖音


值得一提的是,在抖音平台有一名为“广东美颂工厂”的账号,同样在7月19日发布了一条抖音视频,展示了工厂爆品“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的生产线,并声称产品“每日出货量过万”。青眼号外注意到,在这条视频中,相关产品的包装上已并无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377”“VC”字样。

截自抖音


03

偷工减料或遭重罚

针对这一判罚案例,多位化妆品研发工程师告诉青眼号外,“实际销售产品和配方成分不同的行为,如果是有意的,那当然可以说是赤裸裸的‘偷工减料’。”就此事,青眼号外多次尝试致电广东美颂了解详情,但电话并未被接通。


据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平台公布的内容显示,在“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的配方表中,有凝血酸、烟酰胺两种原料作为祛斑剂使用。

截自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平台


“有多个祛斑剂的产品,如果少其中一个原料,(监管部门)不查的话,其实是很难发现的,因为它可能用了之后确实有效。”一位资深化妆品工程师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青眼号外浏览多个在线上销售“韦香儿美白精华面膜”的店铺,发现在产品宣传中,并未被添加进去的“烟酰胺”却变成被着重宣传的成分。对此,上述工程师也解释称,不管是宣传烟酰胺还是产品包装上印377等,其实都是企业盲目迎合市场的结果,加上特证申请的成本也很高,就导致一些企业不按配方生产,“这种现象不止在美白产品中,染发类产品更严重。”


另据广州一位研发工程师介绍,自新规后,美白剂、防晒剂及其它限用物都是国家重点监测的化妆品成分,而上述产品又是特证产品,按理说懂得这利害关系的企业都是不敢随便写的。


某化妆品代工企业总经理则告诉青眼号外,“这种偷工减料的行为,在以前没出新法规时,好多小代工厂确实会这么操作。但现在风险太大,我估计少了很多,但肯定是无法杜绝的,因为很隐蔽。”


“根据现在的监管强度,这种企业法规部的人(如果有的话)不知后果,片面迎合市场(或策划部)人员,风险是极大。”一位化妆品资深法规人士直言。据了解,目前已有多个省市的监管部门颁布过针对化妆品偷工减料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比如河北省药监局颁布的《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表明在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属于从重处罚的行为。


该化妆品资深法规人士进一步认为,“根据国家对类似标示企业的处罚及当前的监管状态,如果很多小工厂仍这样乱标示,这样下去估计很快变成‘珍稀’物种,逐渐走向‘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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